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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研究院


关于撤三审查审理制度的变化

▍导读 ▍

       众所周知,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但我国是世界上注册商标数量最多的国家,伴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攀升,未经使用的闲置商标也不断增加。如放任这些闲置商标存在,必将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妨碍经济发展。维护注册商标基于真实使用的价值,激活注册商标资源,是“撤三”制度的设立目的。

 

“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简称,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该撤销制度的启动门槛相对较低,在商标实务中成为了最有效直接去除闲置商标的重要手段。

对比2016年12月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撤三”制度的形式审查标准,还对审理标准进行了完善,以下三点变化值得商标申请人注意。

第一,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的第五章“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形式审查”中明确了“撤三”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期限计算、文件送达、使用证据的接收、审查过程中的变更、撤回申请等内容,尤其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满三年的起算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为了提高文件送达率,在主送给商标权利人以外,还增列了不同情形下向相关当事人抄送文件的情况,以求更好地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1.2点的第(3)条指出申请文件中应当包含关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说明,并列出初步调查的证据。体现出在新规施行后,除了被申请人以外,申请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对恶意“撤三”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第二,下编“商标审查审理编”的第十七章“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的第5.2点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在过往实践中,被申请人仅提供注册商标在一项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即可维持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在新规施行后的撤三答辩通知书和决定书中,均已明确声明只保留提供了使用证据的核定使用商品以及与之构成类似的商品,显示了官方对使用证据的审查变得更加细致严密,据此作出的裁定也较过往以一项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证据推定维持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裁定更为合理,更加有利于释放闲置商标资源。

(撤三答辩通知书节选)

(撤三决定书节选)

第三,如前述第十七章的第5.2点还明确了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而直接出口的,可以认定构成核定商品的使用,还将互联网、电商平台交易单据、交易记录等电子化数据资料纳入商标使用的判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官方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更多会考虑到要适应进出口贸易、电商、互联网交易等时代发展潮流,更加方便被申请人举证,从而起到激励被申请人积极将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作用。

总的来说,“撤三”制度实质上并非惩罚性制度,只是为了敦促权利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防止注册商标丧失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标志的价值。作为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以真实使用为目的,而不应利用稀缺的商标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垄断市场。

▍作者介绍 ▍

2017年进入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主要负责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等国内外商标非诉案件业务。在企业商标保护方面累积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完善合理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与分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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